课本中的几处瑕疵

最近正在学习高中语文必修下册第五单元,其中有李斯的《谏逐客书》。

李斯可是一个能人,不仅能理政,精书法,还善文章。鲁迅是这么称赞他的:“秦之文章,李斯一人而已。”

《谏逐客书》文采斐然,手法铺张,句式多用排偶,充满了华美辞藻,具有赋的特色,成为先秦散文向汉赋过渡的桥梁。

清李兆洛《骈体文钞》选录此篇为“骈体初祖”,指出了本篇对后世骈文写作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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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逐客书》中有“建翠凤之旗,树灵鼍之鼓”两句,意思是竖立起翠羽装饰的凤形旗帜,陈设着灵鼍皮制成的大鼓。李斯想说这些华美的东西都不是秦国出产的,但秦王都很喜欢,以物类比,说明陛下不应该重物而轻人,不应该驱逐客卿。

课本下边对“建翠凤之旗”是这样注释的:

【建翠凤之旗】树起以翠羽装饰的凤形旗帜。建,树立。

 

窃以为这个注释是有问题的。

准确点说,应该改成这样:

【建翠凤之旗】竖起以翠羽装饰的凤形旗帜。建,竖立。

“树立”和“竖立”是两个词,音同,但义不同。

树立,指建立(多用于抽象的好的事情),如树立榜样、树立典型、树立助人为乐的风尚。

竖立,指物体垂直,一端向上,一端接触地面或埋在地里,如门前竖立一根旗杆。

“建翠凤之旗”中的“旗”是旗帜,旗帜自然是具体的物体,那么“建”就应该是“竖立”,而不是“树立”。

“建”原本就有“竖立”的意思,此处理所当然选择“竖立”这个义项,何来的“树立”一说呢?

 

“建”做“竖立”解,后边所举例子就是明代冯梦龙的《东周列国志》:

即取急子手中白旄,故意建于舟首,用自己仆从相随。

所以,我觉得课本中的注释大有可商榷之处。

在《谏逐客书》和《与妻书》后边的“学习提示”中,最后一段文字中有这么几句:

林觉民作《与妻书》,与其诀别,倾诉衷肠,一面表达对妻子的至爱,或直抒胸臆,或追忆往昔,一面又冲破儿女情长,晓以国家大义,时时作解释和安慰。

 

这段文字中,“或追忆往昔”和“一面又冲破儿女情长”之间的逗号,必须是分号才对。这应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这个单元还有一篇马克思的演讲稿《在<人民报>创刊纪念会上的演说》,中间有这么几句:

有些党派可能为此痛哭流涕;另一些党派可能为了要摆脱现代冲突而希望抛开现代技术;还有一些党派可能以为工业上如此巨大的进步要以政治上同样巨大的倒退来补充。

这段文字中的两个分号,我觉得是完全可以换成两个逗号的,同样可以表示三个分句之间的并列关系。

在新版《标点符号的用法》中,关于分号的用法是这么规定的:

 

再看一下新版《标点符号的用法》中的相关规定:

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的分句(尤其当分句内部还有逗号时)之间的停顿。

这是否可以做如下理解:

当分句内部没有逗号时,在并列关系的分句之间,其实是完全可以不用分号的?

不管怎么说,课本在老师和学生眼里是神一样的存在,是千锤百炼之后才呈现出来的,尤其是在各种自媒体发布的信息中书写(包括标点符号的使用)错误满天飞的今天,课本更应该慎重些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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